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1281,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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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281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4年7月7日原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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