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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65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3日內補正, 抗告人魏高明、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則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廖秀松則於同年月2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9頁);
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邱靜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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