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2148,2015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148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90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視為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