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197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抗 告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 告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擔保提存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95號裁定駁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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