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2223,201512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23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
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36 號、104 年度救字第20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 實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3 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

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許碧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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