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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45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2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5日內補正,抗告人魏高明、廖秀松分別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同年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7至8頁);
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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