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46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同上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40號裁定,具狀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是抗告人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前揭裁定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