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2249,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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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49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9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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