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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66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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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6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148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4年9 月16日所為104 年度聲字第1482號裁定表明不服,書狀雖以民事聲明異議狀稱之,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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