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2268,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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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68號
抗 告 人 巢光明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
訴訟法第77之18條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因與與相對人國防部眷服處間請求認定不動產買賣合約有效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 年11月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20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到院,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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