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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298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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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列二 人
法 定代理 人 魏陳秀芳
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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