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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1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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