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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35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90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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