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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36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9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
惟其等尚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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