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2383,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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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383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2號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
本件依同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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