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抗,977,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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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977號
抗 告 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再審之訴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7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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