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1214,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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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楊祿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福嬌間請求給付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與相對人楊福嬌間請求給付代墊款再審之訴事件,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伊於第一審程序曾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准予全部扶助,足見伊確無資力,且本案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法扶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釋明,堪認其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所執再審事由,尚須經調查,難認其顯無勝訴之望。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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