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1247,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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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王儷娟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王淑如間本院104年度上字第896號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上字第八九六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三日、十月十二日、十一月十六日準備程
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固於審理中就和解後可能所生稅費詳為討論,惟和解內容未一一列舉,為避免未來稅費負擔產生糾紛,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上字第896號請求分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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