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510,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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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李國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世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生活拮据,經濟僅能維持基本生活。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民國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因原審(即原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聲請人獲勝訴判決,因此本件顯有勝訴之望,綜上,應准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1(101年有一筆獎金收入新台幣4,000元)、102年度所得為0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經常性收入,此除據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以為釋明外(本院卷第6-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7年至103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確認無訛(本院卷第9-17頁)。

依上開事證觀之,聲請人確屬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難以支出訴訟費用,要屬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

是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松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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