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606,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聲 請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4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聲請承審本院104年度抗字第945號事件審判長法官魏麗娟、法官周群翔、法官王麗莉迴避云云。

惟查,該事件已於104年6月26日經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終結(見本院卷第4頁),核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顯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前開合議庭三名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