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聲,64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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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周守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興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以相對人潘興旺為被告,提起本院104年度再易字第85號履行契約再審訴訟(下稱系爭訴訟),伊無力繳納該案再審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

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提起系爭訴訟,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系爭訴訟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65元(見本院卷第4頁裁定書)。

聲請人已在同年8月13日如數繳納裁判費(見本院卷第5頁收據影本),難認聲請人符合訴訟救助要件。

三、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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