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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46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4年10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2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抗告人對於本院104年11月17日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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