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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2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6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玉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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