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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黃乾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勳權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8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萬4,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1238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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