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148,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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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曜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展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 上 訴人 富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焦鈎
被 上 訴人 富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凱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被上訴人未補正委任狀,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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