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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郭鍾末霞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 代理 人 郭祐舜律師
被 上訴 人 鍾樹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容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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