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471,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張淑華
張榮輝
被 上訴 人 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恒隆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方雍仁律師
上一人 之
複代理 人 陳婕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育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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