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趙文蔚(即趙文蔚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朱記民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律師
翁新鈞
方聖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2頁第4、5行關於「被上訴人兆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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