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538,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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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林詩凱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上訴人 李俊毅
黃奕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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