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740,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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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40號
上 訴 人 莊通緒
莊錦興
莊錦綉
莊芳文
莊增祥
莊增瀧
莊增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律師
羅健新律師
上 訴 人 楊宗昌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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