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更(一),1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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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羅永男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視同上訴人 林良吉
傅建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被 上訴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許炎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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