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上更(一),53,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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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周鼎毓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邱瑛琦律師
被上 訴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訴訟代理人 林思沛律師
謝文欽律師
複代 理人 王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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