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重家上,50,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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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吳德恒
吳鎮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戩榖律師
張泰昌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 上訴人 吳德一
吳德昭
吳德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2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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