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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李則毅
李依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上訴人 吳明煌
吳張圓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楊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兼上列一人
輔佐人 吳明照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吳廷裕遺產範圍為何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已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判決確定,訴訟已告終結,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本院105年度重家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8至87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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