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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謝汶錤
訴訟代理人 許如宛
被 告 莊士國
莊育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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