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4,非抗,105,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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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非抗字第105號
再 抗告 人 張有惠
吳澤春
共同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張德銘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更名前為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聲請變更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9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登記處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准財團法人台灣糖業協會(更名前為財團法人台灣武智紀念基金會,下稱台灣糖業協會)變更登記之處分聲明異議,原法院第一審認其異議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

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

原法院第二審以:台灣糖業協會於104年5月12日聲請法人變更登記,業據其提出原法院102年度抗更㈠字第2號裁定、本院103年度非抗字第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經濟部104年3月30日經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即同意核備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聘派台灣糖業協會第7屆董事及監察人名單,及解聘該協會第6屆董事及監察人)、台灣糖業協會修正前及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台灣糖業協會第7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經濟部104年4月30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即許可台灣糖業協會第7屆第1次董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辦理捐助章程修正及董事、監察人變更)、台灣糖業協會第7屆董事及監察人名冊、願任同意書、印鑑及簽名、身分證影本等文件,經原法院登記處為形式上審查,認相關證明文件已備齊,符合非訟事件第85條所定法人變更登記要件,准予變更登記,並於104年5月25日以104北院木登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於法並無不合。

至102年7月10日選任之台灣糖業協會第7屆董事及監察人,及前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聘派之第7屆董事及監察人,何者為台灣糖業協會現任合法之董事及監察人,要屬實體爭執事項,非屬非訟法院所得審究。

爰維持原法院第一審所為駁回再抗告人異議之裁定,以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

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鄭佾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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