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1139,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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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3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郭豐碩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正皓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
吳玲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6年6月28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件:
一、上訴人郭豐碩對於所誹謗附帶上訴人李正皓之事,就涉及私德部分,是否應證明其為真實,始得阻卻違法?或僅需於事前為合理查證,即得阻卻違法?
二、上訴人郭豐碩對於所誹謗附帶上訴人李正皓「報假帳」之事,是否聲請訊問證人吳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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