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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5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柯明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青樺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上訴人向原法院繳納33,873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9頁),上訴人顯有溢繳第二審裁判費之情,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就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15,890元(計算式:33,873元–17,983元﹦15,890元)聲請返還,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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