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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莊志勳
被 上訴 人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清沛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詩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社區規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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