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1174,201706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葉佳瑛
被上訴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陳禾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6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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