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123,2016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安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楊愛珠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高明
蘇定安
劉穗枝
上 列 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育勳律師
被 上訴人 蘇起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5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