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沂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令儀
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
賴晃宇
被上訴人 泰特博旗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博政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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