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1363,201706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63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玉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6日本院所為105 年度上字第136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同法第77條之14亦有明文。

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並為同法77條之16所明定,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5 月26日對本院所為上開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又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以相對人周玉蔻於104 年1 月5 日、同年月6 日發表不實言論,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將附件一所示之澄清稿,刊登於附件二所示之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蘋日果日及美麗島電子報各1 日,以回復其名譽(至上訴人於原審請求逾上開部分,經原審判決其敗訴,未據其聲明不服,已經確定,茲不贅述),第一審為相對人敗訴之判決,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認相對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為上訴人部分敗訴之判決(即第一審判決關於命相對人逾應將附件一所示澄清稿,以19級4 號字及規格高4.5公分×寬9.2公分篇幅刊登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各1 日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是上訴人係就回復名譽請求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附件一:
┌───────────────────────────┐
│                     澄清稿                           │
│                                                      │
│本人周玉蔻於日前指述財團法人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有新臺幣│
│10億元基金,及基金會經費有收受不當捐贈、違法使用基金等│
│情事,皆屬不實,特此登報澄清。                        │
│                                                      │
│                                澄清人:周玉蔻        │
└───────────────────────────┘
附件二:
┌────┬───┬──┬─────────┬─────┐
│報別    │版 別 │版位│刊登規格(高×寬)│字體大小  │
├────┼───┼──┼─────────┼─────┤
│聯合報  │全國版│頭版│13.8×4.9(公分) │22級3號字 │
├────┼───┼──┼─────────┼─────┤
│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15×5(公分)     │22級3號字 │
├────┼───┼──┼─────────┼─────┤
│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4.5×9.2(公分)  │19級4號字 │
├────┼───┼──┼─────────┼─────┤
│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11.4×4.4(公分) │22級3號字 │
├────┼───┼──┼─────────┼─────┤
│美麗島電│網站首│置頂│15×5(公分)     │22點字    │
│子報    │頁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