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1381,2017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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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 陸軍青年新城自治會
兼法定代理人 李德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林威伯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追加被告 蔡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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