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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耀進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虞鎮隆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莊賀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城製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管委
會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4 年度訴字第25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零貳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5 月4 日、同年9 月1 日向原審起訴並為訴之變更,求為判決:㈠上訴人於104 年6 月25日召開104 年第1 次廠戶大會之議案一「廠戶大會組織章程修正案」決議內容(下稱系爭104 年決議內容),應予撤銷;
㈡確認上訴人於102 年4 月24日召開102 年度第1 次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之議決內容一無效(見原審調字卷第2 頁、訴字卷第36頁)。
嗣原審於105 年11月6 日判決撤銷系爭104 年決議內容,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於105 年12月6 日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見本院卷第25頁)。
核其上訴聲明係不服原審判決撤銷系爭104 年決議內容,屬於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首揭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本院卷第26頁),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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