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7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高千惠
上 訴 人 許明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被上訴人 劉筱薇
訴訟代理人 許玉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