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792,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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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石宏裕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上訴人 廖乾福
陳墀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慶源
廖乾福
被上訴人 何詹惠珠
訴訟代理人 何復興
被上訴人 陳育蓁
陳李玉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鈴莉
被上訴人 陳莉莉
林權奇
陳芳蘭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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