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TPHV,105,上國,2,201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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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徐芙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八德區公所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本院105年度上國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9月5日 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周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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