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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黃娟娟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殿臣
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律師
被 上訴 人 邱玉菁
訴訟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06 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甲○○與伊原為夫妻,其竟於婚姻存續期間為被上訴人乙○○購置位於臺中之房地(下稱臺中房地),兩人於週末同居並互稱老公、老婆,乙○○之子更稱甲○○為爸爸,伊至民國104 年初始知上情,嗣經原審於同年調解離婚。
乙○○明知甲○○係有婦之夫,仍與之發生婚外情,共同侵害伊之配偶身分法益,致伊受有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損害。
爰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如數給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甲○○則以:伊未與乙○○同居或逾越朋友正常交誼,上訴人所提照片、簡訊及單據屬違法取得,且不足證明其主張;
伊子王○帆所述,則屬傳聞或臆測。
況兩造十餘年前即分房而睡,上訴人未嘗試維繫婚姻,更不欲見伊,何有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縱有侵害,有何情節重大云云,資為抗辯。
乙○○則以:伊與甲○○僅為好友,上訴人所提照片、簡訊不足推論其所指婚外情,所提單據僅能證明甲○○消費記錄。
另伊與伊胞弟分為臺中房地貸款之債務人及保證人,與甲○○無涉,伊未侵害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云云,資為抗辯。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
上訴人提起一部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上訴人原審請求之100 萬元本息,超過前開聲明不服之50萬元本息部分,已敗訴確定)上訴人主張前揭事實,提出建物謄本、賣場消費記錄、照片、簡訊翻拍照片、原審104 年度家調字第742 號調解筆錄、網路申裝同意暨簽收單為證(見原審司北調字卷第12-32 頁、原審卷第52、144-146 頁)。
兩造對於上訴人與甲○○於73年6 月27日結婚,婚姻存續中育有子女王○叡、王○帆,嗣於104 年9 月15日在原審調解成立兩願離婚等事實,均不爭執。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有婚外情,顯有不法侵害其配偶權,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加損害於他人(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另法院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應使當事人就該證據及其調查之結果為言詞辯論,使得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則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以自由心證判斷之。
就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從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並非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必須所違背之法規在保護重大法益,其間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序良俗等,始否定其證據能力。
而夫妻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法益,除在民事上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範之外,在刑事上更以通姦、相姦罪相繩,此類案件,本涉及夫妻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此項隱私權在夫妻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
又通姦、相姦行為在其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之取得本極其困難,如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
查甲○○辯稱:上訴人所提照片、簡訊及單據等,屬違法取得而得有證據排除事由云云,然本院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認上訴人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照片及甲○○手機內之非公開談話畫面及消費記錄,手段及目的性尚符合比例原則,在本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中應認有證據能力,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
㈢本院觀諸原審卷內甲○○手機簡訊照片,被上訴人間多次互傳簡訊,且乙○○履以「好,還有~ 老公你要愛我很久喔…晚安」、「老公我想抱著睡覺…@@昨晚你抱我好久耶」、「老公…沒事啦@@只是叫好玩…」、「老公我要睡覺了!怕你等著我電話…哈哈@@我愛你啦」、「臭老公…沒接電話@@想聽聽聲音睡覺說」等簡訊傳送予甲○○(見附表編號9-1 、16、17、21、22),雖乙○○辯稱:其在快炒店任職,有業績壓力,會傳簡訊給常客云云,甲○○則辯稱:其從來沒有回傳簡訊云云,然快炒店之叩客簡訊以老公稱呼常客,已有違常情,且乙○○從未於簡訊中請求甲○○至快炒店消費,反而多次以上開簡訊向甲○○表達愛意,甚至表示想與甲○○抱在一起睡覺,此與快炒店業績何干?難認上開簡訊係為乙○○為拉業績而叩客。
又依附表所示簡訊內容,可知甲○○會在睡覺前主動傳送簡訊向乙○○道睌安,且多次提及下雨就不下樓,可見甲○○於不下雨時即會下樓與乙○○通話,以躲其家人耳目,復對乙○○稱呼其為老公,及前述表示愛意簡訊,未為任何反對之意思,顯見二人間關係親匿已逾越男女正當社交份際;
且從甲○○下樓才能與乙○○通話,下雨無法下樓才以簡訊互道晚安,堪認乙○○已知甲○○為有配偶之人,是被上訴人2 人所為,足以破壞上訴人基於配偶身分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已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甲○○雖辯稱:與上訴人之婚姻早有不睦云云,惟被上訴人2 人為附表所示對話時,上訴人與甲○○婚姻關係仍存續,自有保護上訴人對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權利,上開親暱曖昧簡訊對於上訴人之婚姻自屬嚴重破壞,要不得謂上訴人與甲○○間感情不睦而無保護必要,被上訴人2人前揭置辯實非可採,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2 人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即屬有據。
㈣上訴人主張:甲○○為乙○○購置臺中房地,兩人於週末同居云云。
然:⒈依上訴人提出之臺中房地之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見調解卷第12頁),僅可知乙○○係於99年12月15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臺中房地,並於同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
又徵諸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務之債務人實係乙○○、保證人則係其弟即訴外人邱○騰乙節,有合作金庫105 年8 月12日回函及所附借款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03-106 頁),均未見甲○○之名義,尚無從證明上訴人所述該臺中房地係由甲○○為乙○○購置乙節為真。
⒉上訴人提出之信用卡交易帳單、大潤發送貨明細表(見北調卷第13-19頁),至多僅足證甲○○於103年7月至104年3 月期間曾於大潤發臺中忠明店、大潤發臺北內湖一店消費購買生鮮食品;
又稽以卷附壹網樂申裝同意暨簽收單(見原審卷第52頁)及原審勘驗該簽收單原本之結果(見原審卷第65頁反面),充其量僅可認甲○○曾以自己名義,申請裝設網樂通機上盒於與乙○○所有臺中房地樓下之4樓房屋;
另上訴人提出之男女牽手背影照片(見北調卷第20頁),及甲○○與乙○○之母親、弟弟、弟媳及子女共同出遊聚餐之照片數張(見原審卷第144-146 頁),其中牽手照片尚無從具體特定渠2 人之特徵及人別,其餘照片僅為甲○○人際交往紀錄,未見被上訴人間有不當肢體接觸,均不足證明上訴人所述被上訴人2 人同居並發生性行為等節為真。
⒊證人王○帆結於原審證稱:「…我於103 年從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4 樓搬出去前,與我母親即原告及我父親即被告甲○○都住在該處…被告甲○○通常禮拜五晚上就去臺中,所以六、日不在家,禮拜天早上會回臺北…我曾到被告甲○○房間所找到壹網樂申裝單上記載之臺中房地地址看看,該棟3 樓鄰居說有看過一個身高約180 公分的男生,5 樓住戶是一位邱小姐與邱小姐的兒子,該180 公分高的男生大概星期五都會到此居住,據稱是王先生、已離婚且在臺北工作…鄰居說周末都會看到該3 人一起出去吃飯…我沒有親眼看過被告甲○○進出該臺中房地…」等語(見原卷第64頁背面-68 頁),則證人王○帆並未親身見聞甲○○有同居出入臺中房地;
另證人宋曼於原審證稱:「…乙○○約係於6 年前搬進我們社區,我已居住該社區23年…乙○○的母親有時會帶另外2孫子到該房屋居住,乙○○的弟弟及弟媳偶爾也會到該處住…到比較後來我才看到有一位王先生進出該房屋,偶爾在周末看到他、他還有買早餐…因為被告乙○○帶著2 個兒子,我們就以為王先生是被告乙○○的配偶…我沒有親眼看到被告甲○○與被告乙○○共同進出社區,但我偶有看到被告甲○○帶被告乙○○的小兒子去吃飯,次數約莫2 次,他們都一前一後走,我都多話說你們好幸福,爸爸帶小孩去吃飯,小孩就會笑一笑…」等語(見原審卷第87-90 頁),則證人宋曼玲至多則僅見聞甲○○與乙○○之子同行,並未曾親見甲○○與乙○○有親暱之舉,是該2證人之證言亦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同居於臺中房地。
㈤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勾稽上訴人所提之所有證據,其證據強度尚不足認定被上訴人同居於臺中房地,惟前述親暱曖昧簡訊仍可認定對上訴人之婚姻圓滿及對配偶忠誠義務期待之破壞,自屬侵害上訴人之人格權,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間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要屬有據。
爰審酌上訴人為電子公司員入,月入約2-3 萬元,專科畢業,一子一女皆已成年,其名下有無財產課稅價值之汽車1 輛、股票5 筆,財產總額為6,696,350 元,101 年度報稅所得為382,297 元;
甲○○從事製造業,年收約150萬元,大學畢業,名下有不動產3 筆、汽車1 輛、股票4 筆,財產總額為9,234,292元,101年度報稅所得為1,599,314元;
乙○○為小吃店櫃臺服務人員,月入3 萬元至3,5000元,高職畢業,名下有不動產3 筆、汽車1 輛、股票4 筆,財產總額為1,380,850 元,101 年度所得為26萬元(見附於原審證物袋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及本院證物袋之年籍資料調表),及乙○○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為與甲○○互傳附表所示簡訊,上訴人目睹該簡訊,對其精神及家庭生活損害非輕,然上訴人並未能證明被上訴人2 人間有同居行為,復參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除確定部分外),顯屬過高,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7 日(於104 年10月27日寄存送達被上訴人,見北調卷第36、37頁之送達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除確定部分外),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至除確定部分外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與立證,或與本案爭點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尚無庸再一一加以論斷,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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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時間 │傳訊者│傳訊內容 │頁數 │
│ │(年/月/日)│ │ │ │(北調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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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07/19 │23:06│甲○○│睡著了,不下樓了,明天見! │21,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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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1/07/19 │23:08│乙○○│老公;收到訊息,回覆,即可。 │21,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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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1/07/19 │23:08│乙○○│好,晚安 │21,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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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8/1 │22:05│甲○○│臺北風大雨大,明天再聊! │21,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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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1/8/1 │22:06│乙○○│好 │21,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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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10/08 │21:51│甲○○│下雨,回去睡著了! │22,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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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01/10/08 │22:31│乙○○│抱歉剛洗澡... 老公晚安! │22,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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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1/10/18 │22:29│甲○○│回去睡著了! │22,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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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01/10/18 │22:47│乙○○│去倒水沒聽見,晚安 │23,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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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1/10/28 │22:23│甲○○│雨下的很大,不下樓啦,晚安! │23,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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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1/10/28 │22:26│乙○○│喔 │23,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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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1/11/8 │22:47│甲○○│還在等他們通知維修師父來的時間,│23,右上│
│ │ │ │ │今天不聊啦,晚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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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01/11/8 │22:52│乙○○│好晚安 │23,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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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1/12/9 │19:24│甲○○│感冒嚴重,己吃藥,先去睡了。 │23,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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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01/12/9 │19:56│乙○○│好 │23,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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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1/12/11 │22:24│甲○○│下雨又濕冷,回去睡覺了。! │23,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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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01/12/11 │22:28│乙○○│好晚安 │24,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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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2/1/2 │22:XX│甲○○│臺北下雨濕冷,不下樓了,晚安! │24,左上│
│ │ │(無法 │ │ │ 右上│
│ │ │辨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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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02/1/2 │22:23│乙○○│好,還有老公你要愛我很久哦…晚安│24,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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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2/1/3 │22:23│甲○○│臺北一樣濕冷,不下樓啦!明天見 │24,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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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2/1/3 │22:33│乙○○│好 │24,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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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2/02/17 │00:20│甲○○│晚安。 │25,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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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02/17 │00:21│乙○○│我的老公晚安... │25,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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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2/02/19 │22:24│甲○○│臺北濕冷,回去睡覺了。 │25,左下│
├──┼─────┼───┼───┼────────────────┼────┤
│12-1│102/02/19 │22:29│乙○○│怎沒聽到電話響...晚安 │25,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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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2/03/26 │22:22│甲○○│沒電加夏(下)雨,不下樓啦,晚安!│26,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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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02/03/26 │22:27│乙○○│好...我今天也好累@@晚安 │26,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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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2/04/09 │22:12│甲○○│臺北下雨,不下樓啦!晚安。 │26,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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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2/04/09 │22:26│乙○○│好的... 我的老公晚安 │26,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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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2/04/20 │22:25│甲○○│臺北下雨,不下樓啦!晚安。 │26,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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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2/04/20 │22:25│乙○○│好"媽回去了...哥跟勳也回南投!晚│26,右下│
│ │ │ │ │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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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2/06/16 │16:13│乙○○│老公我想抱著睡覺... @@昨晚你抱│27,右下│
│ │ │ │ │我好久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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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02/06/16 │22:25│甲○○│睡覺了,晚安! │27,右下│
├──┼─────┼───┼───┼────────────────┼────┤
│17 │102/07/7 │16:01│乙○○│老公…沒事啦@@只是叫好玩…(睡│28,左上│
│ │ │ │ │覺去了… │ │
├──┼─────┼───┼───┼────────────────┼────┤
│18 │102/07/14 │16:01│乙○○│老公明天要上班... 改放星期六@@│28,右上│
│ │ │ │ │ │ │
├──┼─────┼───┼───┼────────────────┼────┤
│18-1│102/07/14 │16:03│甲○○│OK! │28,右上│
├──┼─────┼───┼───┼────────────────┼────┤
│19 │102/07/29 │22:24│甲○○│睡覺去了 │28,右下│
├──┼─────┼───┼───┼────────────────┼────┤
│19-1│102/07/29 │22:40│乙○○│晚上跟姐吃飯...回家又去大買家@ │26,右下│
│ │ │ │ │@剛忙完... │ │
├──┼─────┼───┼───┼────────────────┼────┤
│20 │102/08/21 │22:12│甲○○│臺北傾盆大雨,不下樓了,晚安。 │29,左上│
├──┼─────┼───┼───┼────────────────┼────┤
│20-1│102/08/21 │22:19│乙○○│好老公晚安 │29,左上│
├──┼─────┼───┼───┼────────────────┼────┤
│21 │102/09/25 │15:42│乙○○│老公我要睡覺了!怕你等著我電話..│29,右下│
│ │ │ │ │哈哈@@我愛你啦 │ │
├──┼─────┼───┼───┼────────────────┼────┤
│22 │102/12/5 │15:46│乙○○│臭老公...沒接電話@@想聽聽聲音 │31,右上│
│ │ │ │ │睡覺說 │ │
├──┼─────┼───┼───┼────────────────┼────┤
│23 │102/12/08 │09:17│甲○○│沒電了,關機中。 │31,右上│
├──┼─────┼───┼───┼────────────────┼────┤
│24-1│102/12/08 │09:19│乙○○│老公好小心就是 │31,右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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