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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陳冠志
莊志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被 上訴人 宋福吉
訴訟代理人 林傳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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